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
时间:2011-12-25 19:38来源:未知 作者:作业派论文范文网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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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土地征收补偿作为一种基本的土地制度,普遍存在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,我国也不例外。我国从建国至今,经过多次法律修改,形成了今天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。随着中国城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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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土地征收补偿作为一种基本的土地制度,普遍存在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,我国也不例外。我国从建国至今,经过多次法律修改,形成了今天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。随着中国城市化脚步的加快,征收农村土地成为新增建设用地、扩大城市规模的主要途径。与此同时,我国滥征土地数量之大触目惊心,直接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土地的合理利用。因此,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探讨,以完善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。
关键词: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补偿漏洞 补偿完善 一、补偿漏洞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虽然从新中国成立起就存在,并经过若干法律的修订,逐步形成了今天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,但从总体来说我国的土地补偿制度很不完善。不仅反映在立法层面上,也体现在制度操作层面上。 1、立法层面上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宪法、土地管理法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、国土资源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中,在某些省、自治区和直辖市,还制定了征收土地补偿的规定,如北京和上海两地。这些规定既不系统,也不全面。相对具体的只有规章的规定,在立法上反映不出征地补偿制度的重要性。 2、制度层面上 由于政府权力缺乏制约、存在大量的违规现象,农民权利被严重侵害。首先是政府违法压低补偿费,低价征得农民土地再高价卖给开发商,从征地中获取暴利;其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村委会、村干部剥削瓜分农民的补偿费,使失地农民雪上加霜;再次是征收补偿程序中农民的听证权无法实现。听证会大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参加;最后是司法保护薄弱,民事审判往往以征收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,行政审判庭则以各种方式阻止农民起诉。[1] 二、补偿完善 鉴于以上问题,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探讨,以完善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。 1、补偿主体和权利人 补偿主体是农村土地征收中向农民给付补偿金的主体,在征地补偿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。但对此问题,理论界一直不大关注,政府充当补偿主体似乎不容置疑。我国土地征收有两种情况:一种是受益人使用,即大多数情况下,政府征收土地之后,还要将土地卖给真正开发使用土地者。这些土地使用者称为“受益人”。另一种情况为政府使用,如用于军事设施建设。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受益人。为确保政府在征收土地的中立地位和征收补偿的公正合理,借鉴域外经验,应当明确有受益人的情况下由受益人作为补偿主体,在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下,由政府作为补偿主体。至于征地补偿中的权利人应该为丧失土地的农民本人,而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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